闽医大〔2018〕203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中心(研究院)、各附属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2018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8年9月5日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印发
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留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尊重和保护留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留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留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令)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闽医大〔2017〕2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录取的留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外国人体检表、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护照、高中毕业证书及成绩单等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原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及时向海外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我国和我校的相关规定;
(二)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等入学材料是否一致;
(三)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其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福建省相关卫生检疫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中,如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留学生有依法缴纳学费的义务。留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依据其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按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学期)额度足额一次性缴纳学费(包括学杂费、培养费、住宿费等)。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应提交延缓缴费书面申请,经批海外教育学院准后,可延缓二周缴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海外教育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未按照规定和要求投保的,不予注册或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计算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的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
第九条 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留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留学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编级等)规定如下:
(一)四年制留学生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留学生不得超过八年,六年制留学生不得超过九年。
(二)超出规定最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留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第十条 计算课程学分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授课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每学期上课时间一般以18周计算,课程学分原则上以一学期平均每周修读1学时为1学分。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0.1-0.2 舍、0.3-0.4入为0.5、0.6-0.7退为 0.5、0.8-0.9进为1)。
第十一条 课间实习、见习、体育课、课堂讨论等30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临床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含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社会调查、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考试中理论考试及实践技能考试各2学分;毕业论文2学分。
第十二条 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留学生毕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学业规范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参加学校规定和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当准时上课,进入教室、实验室、示教室等教学场所后,手机等通讯设备应当设置为不影响教师授课或他人听课状态。上理论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积极参与课堂互动;上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课时,应当遵守实验室、见习场所等实践场所的规章制度,专心听讲,认真学习实验(临床)操作,完成实验、见习记录(报告)等。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留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留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等行为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留学生违反学业纪律,情节严重者,依据《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勤
第十八条 海外教育学院对留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或未及时销假者,均以旷课论。学生上课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海外教育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旷课留学生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留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临床实习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工作等,按每天9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课程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的特点和留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于首次上课时向留学生公布,并在教学过程实施。任课教师应将留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评定留学生的平时成绩,并及时向海外教育学院反映留学生迟到、旷课等出勤情况。
第二十条 留学生因病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学校指定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留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由辅导员签注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7天以内(含七天),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奖学金生,还应报送学生所在专业学院(部)备案。请假时间在七天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并向学院报告;政府奖学金生,还应向学生所在专业学院(部)报告;同时报送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
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将请假学生返校情况及时向海外教育学院分管领导报告。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留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并定期统计后向留学生公布考勤情况。留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本《规定》第五十条处理。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留学生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应当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所列必修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扩大留学生知识面、提高留学生综合素质,要求本专业留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原则上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教学进程表规定的学期修读课程,不必选课。
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必须学好汉语课程(包括汉语基础、医学汉语等),必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汉语水平三级考试(HSK-3)成绩达到180分及以上;必须在临床实习前,汉语水平四级考试(HSK-4)成绩达到180分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留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修、自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留学生如果已通过自学等方式掌握某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可在该课程开课之前一周,向辅导员提出免修申请,并填写《来华留学本科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学院(部)与海外教育学院会签批准后,参加由开课学院(部)组织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该考核成绩作为课程学习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录在学生的成绩档案。
(二)自修。留学生如果已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可以申请自修所在学期中的部分课程。申请自修的留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辅导员提出自修申请,填写《来华留学本科生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报请开课学院(部)审核、海外教育学院批准。经批准自修的留学生可以不听理论课,但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课终考核资格。
留学生一学期申请自修的课程数不得超过两门。体育、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等)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重修。留学生修读的课程,若经一次补考后,成绩评定仍不及格(F),应当申请重新学习。学校对重新学习规定如下:
(一)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辅导员提出重新学习课程的申请,并填写《来华留学本科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申请表》,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交开课学院(部)审批并登录教务系统添加课程上课名单。留学生原则上同一学期内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两门。未经办理修学手续听课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一门课程允许免费重新学习一次;第二次及以上申请重新学习者,须缴纳该门课程重新学习费用。
(二)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修学课程的部分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对重新学习课程“间断性听课”。留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应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向辅导员提出,并填写《来华留学本科学生重修课程“间断性听课”申请表》,经开课学院(部)批准,由开课学院(部)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海外教育学院备案。重修课程“间断性听课”,理论部分听课时数应达到该课程理论部分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修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全部作业,方可参加课终考核。
(三)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修学课程的上课时间全部冲突时,允许以“自主学习的方式”重新学习该课程。留学生申请以“自主学习的方式” 重新学习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向辅导员提出,并填写《来华留学本科学生以“自主学习的方式”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学院(部)批准,由开课学院(部)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海外教育学院备案。经批准以“自主学习的方式”重修课程的留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等实践教学环节,或参加期中测验,或提交读书笔记,等等,方可参加课终考核。
(四)重新学习课程原则上应与低年级相同课程开课同时进行。如低年级已无开设相同课程,由开课学院(部)另行安排。
(五)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考核评定方法与正常学习课程的成绩考核评定方法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终成绩,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实际成绩记载,如同一课程多次重新学习,以最高成绩记载。
2.重新学习的课程,如先前实验(见习)课考核已合格,可以免修该实验(见习)课,其先前实验(见习)课成绩可作为重修课程实验(见习)课成绩;先前实验(见习)课考核未合格,应参加该课程全部实验(见习)课学习和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课程课终考核。
3.重新学习课程的课终考试时间如与本学期所修读的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则本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4.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必须再次申请重新学习。
(六)留学生如对某课程已考核及格的成绩不满意,可在一年内申请缴费重新学习该课程,但仅限一次。重新学习后成绩可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留学生应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向辅导员咨询重新学习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规定要求办理重新学习或缓考手续。不按规定及时办理重新学习或缓考手续,错过重新学习或缓考时间,所造成的后果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依据出勤、课堂讨论、完成实验(见习)、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情况评定,占总成绩40%~50%。留学生因病等其他原因导致平时考核成绩不全,由学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评分。课终考核成绩占总成绩50%~60%。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终考核。
学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应在开课前根据课程性质与要求制定课程考核办法。首次上课时,任课教师应向留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除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的考试方式,可由主讲教师根据该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所在学院(部)批准后实施。开卷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场与时间发卷,并完成答卷。
(二)考查主要依据学生平时测验成绩、实验操作、实验(调查、实践)报告、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和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有实验、作业和见习的课程,留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包含实验报告)、作业和见习,且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课终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作业、见习或作业、实验和见习等弄虚作假者,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终考试。
第三十三条 考核成绩记录与及格标准规定如下:
(一)必修课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并均按整数记载,满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按及格(Pass,简写为P)与不及格(No Pass,简写为NP)记载。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跨学期课程、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前期的课程成绩应登录为“过程中”,最终以全过程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
(三)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Incomplete,简写为IC)。
第三十四条 关于缓考规定如下:
(一)留学生应在课程考核前向辅导员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来华留学本科学生缓考课程申请表》(因病缓考还应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经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开课学院(部)同意后,可准予缓考。凡急性疾病无法事先提出申请者,应于本门课程考核次日凭急性疾病诊断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旷考。
(二)经批准缓考的留学生,应当向开课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留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
(三)缓考申请未经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证明者,一经发现,按旷考论。
第三十五条 课终考核由开课学系(教研室)负责,并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建有题库、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立,采用题库、卷库考试;未建立题库、卷库的考试课程,由学系(教研室)主任组织课程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应命制两套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当的试卷(A卷、B卷),两套试卷之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试卷经学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核后,其中用于课终考试的试卷,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在指定机构印制;另一份试卷,用于补考。
(二)考查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选修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三)留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 成绩登录与发布要求如下:
(一)各类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课终成绩)由课程负责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英语授课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课程结束后一周之内录入教务系统,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册),经所在学院(部)领导审签后,报送海外教育学院备案;课终考试成绩应于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录入教务系统,同时打印一份书面的总成绩单(册),经所在学院(部)领导审签后,报送海外教育学院存档。各学院(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报送海外教育学院者,视为未完成教学任务。
(二)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分,应于补考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程序和方法与课终成绩一致。
(三)留学生对本人课程学习成绩有异议需要申请复核的,应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来华留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复核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批后,开展成绩复核工作。留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四)成绩复核工作应在留学生提交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和课程所在学系(教研室)主任指定2~3名任课教师共同完成。复核结果由开课学院(部)审签后,报送海外教育学院备案。成绩更正应在复核工作结束30天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申请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二)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应当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三)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均应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三次及以上,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旷课留学生在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新学习;
(二)凡旷考的留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且失去补考机会。旷考学生在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新学习;
(三)留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但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受到处分至少一年后,本人可提出重新学习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可获得重新学习机会。
第八章 编级
第三十九条 在校留学生均编入相应的专业和年级进行学习。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对留学生编级(留级、降级)作如下规定:
(一)留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应修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此外,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汉语水平三级考试(HSK-3)成绩未达到180分及以上的,应当留级并编入下一年级;
(二)留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时,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两学年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四分之一,应当留级并编入下一年级;
(三)留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时,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学年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六分之一,应当留级并编入下一年级;
(四)留学生在第八学期结束时,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四学年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八分之一,应当留级并编入下一年级;
(五)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在第十学期结束时,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五学年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十分之一,应当留级并编入下一年级;
(六)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制。留学生在进入毕业实践(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有资格进入毕业实践环节,应当留级并编入下一年级:
1.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经统一组织的毕业实习前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汉语水平四级考试(HSK-4)成绩未达到180分及以上者。
(七)达到专业学制规定年限、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且未达到退学规定并获准延长修业期的留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条 海外教育学院应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提出达到编级条件的留学生名单,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发文通知学生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留学生若达到编级条件不愿被编级而造成学业、时间和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则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当留学生学习出现不及格课程较多可能达到被编级情况时,辅导员应及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当留学生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时,海外教育学院应当向其提出学业预警,发出黄牌警示;当留学生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仍然出现课程考核不及格时,海外教育学院应当向其提出学业严重预警,发出红牌警示。发出黄牌、红牌警示不是对留学生处分,而是负责任的善意提醒,留学生应当认真对待,努力改进学业。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专业或中途转学。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改变专业或转出我校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转学或转专业的正式函件),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专业或转出我校。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的;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须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原所在学校同意退学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我校。留学生原所学课程的成绩由海外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认定后,插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原不及格的课程或未修课程转入我校后必须重修。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海外教育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休学时间从学生未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期满后需继续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但应以能正常完成学业为限。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时,本人应填写《来华留学本科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相应疾病证明材料),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休学留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留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交通费(包括国际旅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不享受奖学金;
(三)留学生休学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或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复学申请表》,提交复学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持学习签证按规定日期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伤病申请休学回国治疗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提交医院诊断康复证明。经福建省相关卫生检疫部门复查符合体检要求,且能坚持学习的,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复学;
(三)休学期间,留学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留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一章 退学
第五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年中,累计未修读与不及格的应修课程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应修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福建省相关卫生检疫部门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来华留学本科生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留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涉及留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前,海外教育学院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对留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海外教育学院应当把相关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留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或学校发布的退学公告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海外教育学院应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在华居留许可。
(二)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学生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学校停止退学学生一切在校待遇;
(五)退学的留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令其离校。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学生申诉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留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结业之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可以重新学习、补考或者补实习、毕业论文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已达到规定最长在校年限,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结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单科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九条 对退学的留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海外教育学院应对本科毕业留学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福建医科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工作细则》等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根据《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闽医大〔2018〕12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二)非学术诚信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学生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经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医科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闽医大[2010]369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授权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授权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