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发布时间: 2016-10-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540

闽医大〔20161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揭示实验对象本质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巩固和加深理解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创新精神、严谨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三章 实验课程形式与项目类型

第十条 实验教学课程主要包含课程内实验课与独立开设实验课两种形式。

(一)课程内实验课:指理论课程内含有的实验课,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

(二)独立开设实验课:是结合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理论、知识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设的实验课。

对实验教学内容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实验学时在18学时以上、有条件独立设置的应尽量独立开课。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项目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与设计性、研究与创新性实验等类型。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用于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二)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要求自行动手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方法与技能。

(三)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是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等,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方法或自行设计、处理与解决问题的实验。实验内容可以是专业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专业的综合。

(四)研究与创新性实验: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通过自行申报并承担课题或参与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在教师指导下独立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系(教研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内容和要求,安排实验教学进度表,开展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内容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取消或增开新的实验项目,应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中除较复杂的项目可进行示教外,凡要求学生掌握的实验内容,都应尽量保证让每一名学生有动手操作机会。

第十五条 实验课每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0名。实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过多。

第五章 实验指导教师与教辅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教辅人员均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备课,首次开设的实验课,必须进行试讲和进行预实验;

(二)每次实验教学要注意精讲多练,重点讲清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以确保实验效果;

(三)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对学生的实验训练严格要求。在实验过程中,应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启发和纠偏,严格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认真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规范的工作方法;

(四)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对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课考核和成绩记载;对学生实验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在下次实验时详细讲解;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新撰写;

(六)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 增加综合性与设计性、研究与创新性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前学生必须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领会实验要点、难点,了解实验的原理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中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及步骤、实验数据及处理方法、实验结果与讨论等。

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因故请假未做的实验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做。

第二十五条 因违章操作或因违反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器材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考核内容包括:实验态度、实验操作、实验结果、结果分析、出勤情况与实验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课程内实验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

第二十八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等理论考试和实验操作考试两部分,并将考试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合成课程总成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82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