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14〕15号
(2014 年1 月16 日)
各学院、附属医院、学生实习单位: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医大〔2005〕文28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和销假手续的办理,加强学生离校(含实习单位,下同)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第一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和审批
1、在校学生需请假离校,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辅导员负责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核实情况后方可签注意见。请假时间在2天,由辅导员审批后报学院备案;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辅导员签注意见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应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并向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报告,同时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海外教育学院学生请假应同时向所在专业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申请。
在各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需请假,除按所在实习单位的规定申请审批外,还需向辅导员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在异地实习的学生,由本人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辅导员按照上述批假规定和程序代为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学生,学生将书面请假申请交给实习队长。
2、学生请假获得批准后,应留下本人及家长有效通讯联系电话,方可离开学校。
3、学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学生确因在异地等原因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人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辅导员按照上述批假规定和程序代为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学生。
第二条 销假和续假的办理
1、请假学生应按时返回学校,并及时向辅导员销假,辅导员要将请假学生返校情况报告批假人。
2、请假学生期满需要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3、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请假未按时返校,辅导员应及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报告。
第三条 休学离校手续的办理和审批
学生须按《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办理休学申请;辅导员负责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或面谈核实情况,学生家长须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并签名,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最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违反本通知的处置
1、学生未按本通知履行请假手续,予以通报批评。
2、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视为无故缺课。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抽查未到课(无故缺课)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3、学生擅自离校或实习单位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视为自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有关单位和批假人未按本通知执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特别说明
本通知内容若与《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医大〔2005〕文284号)中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