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本科自费来华留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者:陈斌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391

闽医大2015154

201571日)


为培养我校来华留学生“知华友华,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精神,鼓励本科自费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汉语、认真临床实习、学习不断进步、取得优异成绩,特设立来华留学生各单项奖学金,并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学金项目

福建医科大学设立以下来华留学生单项奖学金项目,各单项奖可重复申请同时获得。

(一)来华留学生学业进步奖学金;

(二)来华留学生出勤奖学金;

(三)来华留学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

(四)来华留学生汉语学习奖学金。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自费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福建医科大学及海外教育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评奖期内无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评奖期内无拖欠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临床教学部、体育教研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海外教育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校来华留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外教育学院。

海外教育学院设立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留学生管理干部、汉语教师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

第五条 评选程序

各单项奖学金通过不同方法推荐初选名单(详见细则),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初评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初评名单报送校来华留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名单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公布奖学金评选结果。

第六条 异议处理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海外教育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来华留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来华留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复议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终审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二章 细则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学业进步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学年必修课程考试全部及格,无缺考、补考。

2.按学习成绩年级排名提高幅度从高到低排序,出现提高幅度排序相 同者,按学年学习成绩年级排名从高到低排序,排序高者优先获得评奖。

(二)评选程序

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根据成绩统计结果,由辅导员提出初选名单。评选人数占各年级学生数的5%。临床实习阶段不参评本项奖学金。

(三)奖学金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出勤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学期内理论课、实验课、见习等教学活动,无请假、早退、旷课等情形。

2.学期内学校、学院、班级、辅导员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无请假、早退、缺席等情形。

(二)评选程序

1.出勤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一年级新生从第二学期开始评选,临床实习阶段不参评本项奖学金。

2.根据学期出勤情况,由辅导员推荐初选名单。

(三)奖学金标准

每人每学期1000元。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以出科考核成绩为主要评选依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排名高者优先获得评奖。

2.出科考核必须全部合格,无缺考、补考。

3.认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内容,遵守实习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医院和带教老师的教学安排,无无故缺席,无医疗事故。

(二)评选程序

每轮出科考试结束后评选一次,临床实习期间共评选三次,每次评选人数为各医院临床实习生人数的10%

海外教育学院辅导员、教务员配合临床医学院教学办组织推荐初选名单。

(三)奖学金标准

每人每次2000元。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汉语学习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和奖学金标准

1.公共汉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第六学期结束前参加HSK考试,成绩达180分以上,可分别申请奖学金:HSK-3600元(仅适用于2013级)、HSK-4800元、HSK-51000元、HSK-61200元。

2.第九学期结束前(进入临床实习前)参加HSK考试,成绩达180 分以上,可分别申请奖学金:HSK-3350元(仅适用于2013级)、HSK-4450元、HSK-5550元、HSK-6650元。

3.参加不同级别HSK考试,考试级别逐次提高,成绩达180分以上,可按上述12点分别申请相应级别的奖学金。

4. HSK考试必需在福建医科大学考点。

(二)评选程序

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学生根据HSK考试成绩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汉语学习奖学金申请表》2份、HSK考试成绩报告单复印件2份。

由汉语教师组织审核申请材料,推荐初选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印制并颁发奖励证书。学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