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福建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及专业学位类别,为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及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申请学位基本条件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我校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前,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各项内容考核成绩均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前,须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各项内容考核成绩均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位:
(一)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学术研究中发现确有造假、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各项内容考核成绩均合格。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三)选修课。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或本专业研究方向选修课程,要求掌握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所需要的技术或方法。
对于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时,应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我校组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组三至五人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核或考核。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予以免修;否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四)学位论文。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在其导师指导下由本人撰写学位论文。申请学术型学位,论文应为具有一定科研工作量的学术研究或实验研究等方面的内容,论文的结果或结论,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申请专业学位,论文应为临床病例分析报告及其文献综述或专题调研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四至五门,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学位论文。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在其导师指导下由本人完成学位论文。论文内容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论文结果或结论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的创造性成果。临床医学等应用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同时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博士研究生必须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以论著形式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最长期限为本人毕业后二年内。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署名单位以及确认标准等,参照《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撰写、评阅和答辩
第十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的整个培养过程原则上在我国完成。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可以回国结合本国实际撰写论文,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来华留学博士生的整个培养过程一般在我国完成。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可以回国结合本国实际完成,但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工作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完成。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摘要。论文撰写的格式、字数等要求,参照我校同类学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格式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等工作,参照《福建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来华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由海外教育学院受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由相关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报送海外教育学院汇总。海外教育学院将具有申请学位资格的名单按申请学位级别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复核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我校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以用英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学位级别分别印制不同级别学位证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医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福建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