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来华留学研究生奋发向上的学习态度,推动培养更多知华、友华、爱华的来华留学生,保障来华留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生活需要,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福建医科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闽医大〔2018〕31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闽医大〔2019〕28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来华留学研究生(中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除外)。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校本部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校本部各学院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
(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临床学习期间,学校承担每月750元,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发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临床学习期间,学校承担每月500元,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发放。
(三)本助学金按来华留学研究生正常学习期限内,以实际在校时间逐月发放。因课题研究需要超出正常三年学制延期毕业的校本部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继续资助。申请经导师、所属学院认定,学校审批同意,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助,补助金额参照学制内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由各培养单位参照执行。
(四)导师可根据学生在学期间的实际表现,在经费许可情况下,给予研究生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三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的,暂停或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时,暂停发放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学生可申请恢复发放助学金。恢复发放助学金从恢复获批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复学后可申请恢复发放助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离校)或转出学籍之日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四)博士研究生因学业不良等个人因素造成的延迟毕业时,不得申请延长助学金。
第四条 以上规定除特殊注明外,从2023年9月开始执行。
第五条 本文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