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中有关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与汉语沟通能力,切实帮助来华留学生更好地融入校园生活、顺利完成学业,参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20〕52号)和《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闽医大〔2020〕2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获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不影响其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在校内非盈利性单位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按照学校勤工助学标准获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不得在校外参加兼职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筹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 参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闽医大〔2020〕270号)等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 负责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 开展资助育人活动,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引导留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积极融入学校生活。
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录用、培训、使用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学院负责组织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协助用工单位对勤工学生的录用与日常管理工作;督查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学生和用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勤工助学工作成效。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以学生事务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坚持以工定时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固定岗位的设置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照一个固定岗位的学生月平均工时20小时至40小时为标准安排设置。每个学生只能参加一个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于每学期初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设置。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遵守外事纪律,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工作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和支付标准参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闽医大〔2020〕270号)执行,其劳动报酬由来华留学生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情况和学生实际工作时间统计表报送至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将勤工助学报酬转入留学生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踏实肯干,责任心强,遵守勤工助学服务协议;
(三)学有余力,成绩良好,具有完成相应勤工助学任务的业余时间;
(四)有一定的汉语水平,具有完成岗位工作的相关能力;
(五)符合用工单位的招聘标准。
第十四条 推荐及录用勤工助学学生时,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一年度勤工助学考核优秀学生优先。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各用工单位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批后设置。固定岗位的设置原则上于每学期初提出申请,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出申请。
(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根据发布的岗位信息,向用工单位报名。用工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采用面试、考核等方式确定拟录用学生名单并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三)用工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与录用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并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督查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要提高外事工作水平,加强对勤工助学留学生思想引领,努力培养知华友华的来华留学生。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对上岗留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勤工助学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对留学生上岗期间的安全和管理负责,并做好用工考勤记录。
第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安排留学生上岗时间不能与学生上课、实习时间发生冲突。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协议服务期内,固定岗位原则上不予替换人员。上岗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应提前向用工单位请假;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替换人员未到岗或用工单位未同意离岗前,原上岗学生不得脱岗。
第二十条 在聘任期内如留学生无严重失职行为,用工单位不得解聘。如岗位需要变动,用工单位须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前申请、协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岗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注意安全,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如学生出现有违约、失职或未按要求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等情形者,用工单位应及时予以诫勉谈话;屡教不改者,可认定为不合格,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且不再予录用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上岗留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将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各相关学院对各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全额的勤工助学报酬外,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不与综合测评挂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仅限于从事校内非盈利性工作,不得从事盈利性岗位。各用工单位不得组织来华留学生前往校外参加各类有偿兼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闽医大〔2020〕270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